今天是:
全民借贷的年代,你借了吗?(一)
作者:朱宣烨  发布时间:2012-02-29 15:44:26 打印 字号: | |
  本轮由高利贷引发的温州老板“逃亡潮”,引发了社会对于民间借贷这一问题的关注。民间借贷其实离百姓的生活并不遥远,普通百姓无论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参与民间借贷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本系列文章将从几个民间借贷的真实案例,对您作相关的法律提示。

★高利息,你“还”还是不“还”?

  张女士与李先生是表姐弟的关系,作为表弟的李先生在房地产最火爆的时候为了投资炒房,从表姐张女士处借了50万元,约定利息为40万元,一年后归还本息。但是因为房地产市场风云突变,李先生投入的炒房资金被套牢,无法及时还款。张女士只得把李先生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李先生对于案件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但是认为利息太高,只愿意偿还本金和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张女士则认为,做人应当讲诚信,李先生应当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给付利息。

  法官说法:从发生纠纷的案件看,民间借贷的纠纷呈现出高利息的倾向。50%以上的案件年借贷利息达30% 以上,个别案件的年借贷利息已高达100%。但是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中,张女士无法获得其与李先生约定的40万元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很多人打欠条后,直接把利息扣除再出借本金。如王某为自己的饭店资金周转向梅某借款68万元,但双方在签借据时,王某直接、明确写明借到梅某102万元,借据本身不能体现出双方存在利息约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查证属实实际借款金额,仍然应当按照实际给付的本金返还。但实际的问题在于案件的事实很难查清,借款人将处于不利地位。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