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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发布时间:2012-02-14 14:18:08 打印 字号: | |
  (2011)延执字第0036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敬新借款合同一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建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东里怡清园1号楼一层部分及二层整体商业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层建筑面积2391.51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2904.7平方米,总面积为5296.21平方米。此房产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支行。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5680万元,保证金:284万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  (2011)延执字第00361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

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 刘 英  郭 维

  联系电话: 59891554 59891346  传真电话;68669872

  特此公告。

                     二O一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