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刑庭转来的(2011)二中执字第155号张海宁、常小燕犯合同诈骗罪执行一案,本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宁、常小燕的财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成都华达商城有限公司11层1111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204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1 419 993元;保证金71000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2年1月17日(2011)二中执字第155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曹立新 荣启征
联系电话:87553312 87553338
传真电话:87553304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