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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2009)丰执字第10158号
  发布时间:2012-01-17 15:23:38 打印 字号: | |
  侯文辉申请执行北京金博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金博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莲花池村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2051.82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533.632万元;保证金26.68万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2年1月17日(2009)丰执字第10158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曹立新  荣启征

                   联系电话:87553312  87553338

                   传真电话:87553304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