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闪婚”引来的法律问题
作者:姜首领  发布时间:2011-12-15 13:51:2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小秋28岁了。在农村,这个年龄可不小了。眼看着比小秋小好几岁的姑娘的孩子都满地跑了,小秋的父母便坐不住了。小秋的母亲开始着急上火,整夜整夜地睡不着,最后气狠狠地说:你要是再不结婚,我就死给你看。小秋的父亲很少唠叨,只是一个劲地抽烟,小秋能从父亲的烟圈中感受到一种压力。一听说小秋要找婆家,媒婆开始一个接一个地往小秋家跑。小秋也积极地配合着,不厌其烦地看了一家又一家。终于,小秋看中了北京的一位小伙子小军。虽然小军比自己大三岁,但毕竟位于天子脚下,小军初看起来还是比较踏实的,而且,小军的父母对这起婚事非常热心。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小军家给小秋购买了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看到小军一家人这么热情,小秋的父母非常高兴,觉得小军还行,小秋嫁给小军一定会幸福的。就这样,这门亲事就算定下来了。按照农村传统,小军家给了小秋家彩礼20 000元,并定于两个月后结婚。两个月的时间内,小秋和小军还专门去青岛拍摄了婚纱照,领取了结婚证。

  两个月后,婚礼如期举行。结婚的当天,小军家举行了额隆重的婚礼,请了专门的婚庆公司主持婚礼,婚礼全程录像,八辆奥迪轿车专门迎接新娘小秋,摆了几十桌酒席。婚礼办完后,小军一家粗略算了一下,除了彩礼和三金之外,还花了介绍费4500元、摆酒席等开支4200元、婚车1090元、婚纱照、刻录光盘、结婚摄像等1000元,各项开支共计27 790元。但想到31岁的小军终于结婚,媳妇又这么漂亮,小军父母感到非常知足。

  婚后,小两口相敬如宾,恩恩爱爱,令人好生羡慕。两方的父母也非常高兴。但问题很快就来了,天生爱干净的小秋发现,小军不爱刷牙,不经常洗澡,更有甚者,小军每天不洗脚。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秋发现小军的毛病不止这些,开始唠叨起来。刚开始,小军没觉得怎么样。可时间长了,小军就烦了,两人开始吵架。小秋发现小军与婚前判若两人,就非常生气,就在婚后不两个月后回了娘家。

  小秋父母看孩子一个人回来,就问小秋怎么回事,小秋就说乐小军的种种不是。小秋父母就劝小秋回去,但小秋非常犟,不肯回去。而小军呢,来接了几次,小秋都不回去,时间长了,索性就不接了。住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小秋越想越生气:千挑万选,竟然选出来一个这么不知道干净的家伙。于是,小秋便想,不如离了算。

  于是,小秋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军离婚。在家生闷气的小军一看法院的传票,火腾地就起来了。离就离,谁怕谁啊,小军非常生气。把彩礼、三金都要回来,办婚礼的花费也应当由小秋承担一半,小军的母亲也随声附和。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家婚前给付小秋家彩礼,但小秋与小军结婚时间不长即分开居住,故酌定小秋返还小军部分彩礼。但小军给付小秋的金饰不宜返还原物,根据金饰的原价值折价处理。小军要求小秋给付举办的婚礼所支出的费用一节,由于举办的婚礼是小军自愿的行为,此部分费用应由小军自行承担。

法官讲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一般是男方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小秋和小军结婚后两个月,小秋便因口角之争回娘家居住,并在双方婚后三个月,小秋提出离婚。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不超过三个月。这么短的时间,不宜视为双方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按照法律规定,小秋应当返还彩礼。

  至于小军家为办理婚礼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理解为小军家的一种自愿行为。婚礼可繁可简,都是男方的一种心情。对于这种心情的开支,让小秋来买单,就有些不妥了。

  法官在此也告诫年轻人:婚姻非同儿戏,千万要慎重。婚前要多多了解,否则容易“闪婚、闪离”。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