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钱某、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公司为《神探狄仁杰》系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部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神探狄仁杰》系列作品已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系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影视作品《神断狄仁杰》与《神探狄仁杰》系列作品在片名上高度类似,极易导致观众混淆。《神探狄仁杰》和《神断狄仁杰》在艺术形象、人物关系、语言服饰等方面基本一致,媒体突出宣传《神断狄仁杰》与《神探狄仁杰》具有延续性。公司认为《神断狄仁杰》的内容表达方式将使观众将该作品混淆为《神探狄仁杰》的续集,造成了广大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钱某同时作为《神探狄仁杰》和《神断狄仁杰》的编剧和导演,其在《神断狄仁杰》作品中使用了和《神探狄仁杰》基本一致的艺术形象、人物关系、语言服饰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不正当竞争的明显主观恶意。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电视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所支出的费用共计2080余万元。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