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关某,男, 51岁。年轻的时候,在村集体的石灰窑劳动时,石灰窑发生爆炸,大脑被炸伤,之后一般劳动尚可,精神较之常人有些差异。
1996年,关某与汪某结婚,婚后收养一女,现在正在上初中。2006年,汪某因受不了家境贫寒,离家出走,留下关某与养女相依为命。关某靠打零工供养女儿读书,女儿很乖,也很争气,学习成绩很好,只是受家境影响,性格有些孤僻。2008年,经人介绍,关某又认识了李某,二人很快登记结婚。结婚后,李某总是放心不下自己家原来的房子,所以一直没有搬去与关某父女一起住,关某又放心不下自己的女儿,也不肯搬去跟李某住,所以二人结婚后一直分居,2009年二人便离婚了。
离婚后时间不长的一天,李某又给关某打电话说:“我又找了个老伴,对我也不好,现在生病住院都没人管,等我出院了,还和你一起过。”关某信以为真,天天盼着李某回来和自己过日子,但是李某一直也没有回来。关某有一天突然产生了一个想法:以前李某总是放心不下自己的房子,所以不肯搬来和自己住,如果把她的房子烧了,她没地方去了,也没有什么挂念的了,就会搬来和自己住了。于是,关某于2010年3月5日1时许,携带钳子、改锥、火柴至李某家,趁无人之机,将北正房点燃后逃跑,被烧毁房屋价值人民币3万元。经鉴定,关某因之前大脑受过伤,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公安机关很快就将嫌疑人确定为关某,并将关某抓获,关某亦对此事供认不讳。
案件被公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关某放火罪一案,庭审上,被告人积极认罪,称非常后悔作出这样的鲁莽之事,觉得对不起李某,更对不起自己的女儿。当说起自己的女儿时,关某满眼泪花,眼神中满是父爱。法庭经过审理,最终对关某所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关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称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来,好好照顾女儿长大成人。
法官讲法: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关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依法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同时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考虑到关某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