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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法院体系
作者:程立  发布时间:2011-11-21 10:25:34 打印 字号: | |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法院系统由不同的法院组成,它包括宪法法院体系、普通法院体系、行政法院体系、财税法院体系、社会法院体系和劳动法院体系,其中普通法院体系由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部分机构组成。

  普通法院体系包括地方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四级。

  地方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轻微的刑事案件,审判组织分独任制与陪审制两种,陪审制由1名职业法院和2名陪审员组成。地方法院能判处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州法院既是一审法院,又是地方法院的上诉审理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由3名职业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大审判庭进行审判。作为上诉法院审理案件时有两种审理形式,即大审判庭和小审判庭。大审判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对不服地方法院陪审法庭审结的案件,由大审判庭受理,小审判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独任制审判的案件。

  州高级法院的任务有两项,一是作为初审法院负责审理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的案件,其审判由5名高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二是负责审理不服州法院上诉审理的判决而提出的二次上诉案件,其审判由3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联邦法院是最高审级的法院,主要受理不服州法院或州高级法院一审判决和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和申诉,其审判是由5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联邦法院共有5个合议庭,分设在联邦的5个地区和城市,管辖一定区域的该类上诉和申诉案件。

  联邦法院总部设在卡尔斯鲁厄市,本部内分别设有一个由9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刑事合议庭和民事合议庭,同时两个大合议庭又组成大合诉庭联系会议,作为德国刑民事普通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

  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职务有着司法资格的规定,即大学法律系学习结束后,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德国的大学法律系无毕业考试),并经过2年左右的司法实习之后再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两次考试全部通过才能称作是取得司法资格。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必须取得司法资格,对于具有高学历或高职称的法学研究或法学教育人员而言则没有此项限制。因此,法学家、法学教授在德国的法律发展史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职业法官除联邦法官经选举和任命混合程序产生以外,非职业法官是任命产生的,法官一经任命便为终身职,65岁退休,除非触犯刑法被判有罪,法官职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剥夺。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