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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权
作者:蒋怡琴  发布时间:2011-11-07 11:55:42 打印 字号: | |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的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是领海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领土主权和领海主权根本区别的关键所在。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者是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过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在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者为援助遇险或者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

  “无害通过”是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对于通过为无害的断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了具体规定,依其第19条第二款,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1)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威胁使用武力);(2)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当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1824年国际法学会通过的《关于领海制度的规则》第5条规定:“本规则不包括军舰和军舰一类的船只。”但是1958年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也没有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事先通知沿海国或经沿海国核准。由于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只有八十多个国家参加,广大发展中国家没有参加,所以它反映的只能是海洋大国的利益,且不少国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等声明保留。因此,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规定没有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不能说它是一项普遍的国际法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照抄了1958年《关于领海制度的规则》的规定。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一揽子交易中,海洋大国承认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 要发展中国家以允许军舰无害通过领海和用于国际行行的海峡为条件,所以它是折中的产物。

  关于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通过领海的问题,中国政府在加入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作出政策性声明,但不属于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这些必要的步骤即是沿海国的保护圈,包括:制定关于无害通过其领海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要符合该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章;设置禁渔区或其他区;暂时规定在某一领海区域禁止无害通过;规定无害通过的航区;建立监测监视制度;进行海上巡逻;对可疑船舶进行登临、检查、搜查、扣押或者必要的执行和处理;对确定进行非无害通过的船舶或者军舰限期离开领海等。但这些措施不得有形式上或者事实上的任何歧视。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