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炜,男,1972年4月出生,刑法学学士,1992年7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工作,现任一中院刑二庭副庭长,2006年被评选为北京十佳法官。他曾三次荣立个人二等功,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2010年被评为市政法系统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
怀着对法官工作无比敬慕的心情,走上法院的工作岗位,转眼已近二十年。二十年前,母亲的那句嘱托——“成了法官,不能办错案!”至今仍清晰地在陶炜耳边回响。如今,作为一名众多荣誉在身的优秀法官,母亲那句曾经让他颇有些不以为然的话,却越呷越有滋味。作为一名北京市十佳法官,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陶炜知道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对法律的责任、更多对社会的责任,和付出更多的辛勤汗水。
陶炜打心底认为,作为一名人民的好法官,一是要在“明”字上下功夫,要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人民司法,才能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二是要在“情”字上下功夫,不能冷漠、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做到实实在在的公正公平,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三是要在“廉”字上下功夫,只有克己奉公、严谨细致,才能果断、公正的下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四是要在“恒”字上下功夫,“为者常成,往者常至”,“人民法官为人民”贵在实践,重在落实,关键在持之以恒,难点也在持之以恒。
2006年获评北京市十佳法官,之后又走上了领导岗位,陶炜自始至终秉持着“办案四字诀”,从案件审理的每个细节入手,努力办好每起案件,赢得了民心。
“法律由好的法官实施,更体现公平、公正,更得民心”,这是被告人于某某给陶炜写的感谢信里的内容。在这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于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抢劫了被害人100元钱,随即被逮捕。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六年。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但陶炜没有简单维持一审判决,而是认真判断案件中的情与法。
通过提讯,他发现于某某年纪很轻,阅历尚浅,通过交谈发现于某某不是一个冥顽不化的被告人,只是想法很天真幼稚,并且在犯罪后就有悔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于某某在接到一审判决时,看到六年的刑期内心无法接受,情绪十分激动。看着那双年轻的,尚未沾染世俗尘埃的眼睛,陶炜心里思索,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治犯罪,更要治病救人,对法律不仅要忠诚的适用,更要适用的正确、平衡。考虑到于某某到案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赃款已退缴,且系初犯,二审期间,他对其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于某某没有辜负陶炜的期望,服刑期间坚持自学考试,刑满释放后他通过因为踏实勤恳,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
还有一起案件让陶炜印象深刻:被告人冯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不服上诉。第一次提讯时,冯某某情绪激动,大吵大闹不停地喊冤。为了摸清他的“心结”,陶炜首先慢慢地对他进行疏导,使他情绪得到控制,随后与他平等地沟通、对话,询问他案件的情况,听他把心里话说完、说透。为此陶炜先后提讯他三次,和他促膝谈心,终于了解到事情的始末。
原来,冯某某是一名进京务工的农民工,在一家单位辛辛苦苦干了两年,却没有拿到工钱。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身无分文的冯某某把心一横,以写恐吓信的方式威胁工头儿,追索债务。在法庭里,冯某某百思不得其解:“他们欠我的血汗钱没人管,我为了要回我的钱写信吓唬吓唬别人,却要坐牢,有没有天理?!”
这是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但是陶炜没有简单下判,而是设身处地思考,为一个农民工释法。陶炜对他说:“我能够理解你拿不到劳动报酬的心情,我也非常同情你。”听到法官这么说,冯某某的眼圈红了,低下了头。随后,陶炜向他讲解了相关法律,劝导他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告知他虽然犯了罪,但他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真正化解冯应进的怨恨和对抗情绪,陶炜又专程来到他所说的那家单位,了解到单位确实欠他工资。于是,陶炜督促下单位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确认了欠款的事实和具体数额。
当陶炜把承诺书交给冯某某,并告知他的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来时,他激动得流下了眼泪:“想不到法官会为我这样一个罪犯讨公道!这个世界上还是有讲理的地方!”最终,这个案子以冯某某撤诉服判告结。
近年来,陶炜审理的二审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服判而撤诉的占了50 %。陶炜相信,这样的审判工作无疑要比一纸冷冰冰的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