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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与心的交流 法与情的相融
记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
作者:朝法  发布时间:2011-09-28 11:24:32 打印 字号: | |
  俞里江,朝阳区法院一名年轻的民事法官。

  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个闲不住的人,工作之余,他经常赴基层、到社区,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广播电台里总是传出他的声音,电视画面上总是出现他的身影,从法律角度解析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为群众答疑解惑、进行普法宣传,是成为法官的他的“最爱”和“特长”。 

  2003年研究生毕业后,俞里江就来到了朝阳法院。朝阳区面积大、人口多,日渐成为北京对外交往的窗口。而且,辖区既有经济繁荣的CBD中心商务区,又有亟待拆迁改造的棚户区。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快速、不均衡状态,催生了诸多新类型案件及群体性案件。妥善处理上述案件,要求法官既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又要有亲民的司法理念。几年以来,俞里江法官审理了一系列知名案件,如“福寿螺”中毒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郭德纲、董炯肖像权侵权纠纷案;李敖之女李文诉达文物业物业管理纠纷案等。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他不仅考虑知名案件裁判结果的示范效应,而且始终把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作为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因为他知道,只有兼顾个案利益平衡和类案社会效果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实现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要求。

  在一批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由于住户私自改造住房经商,望京实业总公司起诉了一批业主,要求他们将其为经营擅自拆改的外墙面恢复原状。通过细致庭审、潜心分析,俞里江发现望京实业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但是,细心的他发现这批案件中有一位业主邢某很特殊。邢某是下岗失业人员,他改造住房经营的小卖铺的收入是其全家人的生活来源。如果按照望京实业总公司的诉求判令邢某七日内恢复原状,不仅断了其全家的生活来源,还可能因时间仓促导致剩余货物产生损失。他想,法院不仅要讲法理,更要讲情理,既要按照法律规定支持望京实业总公司的诉求,还要尽量减少邢某的损失。于是他就“打起主意”要做望京实业总公司的工作,他详尽解释了法律上的规定,又充分说明了这种情理上的考虑,苦口婆心的说服原告给邢某留下较为充分的时间,处理剩余货物后再恢复原状。俞法官的耐心和真诚打动了望京实业总公司,他们痛快答应给邢某留出三个月的时间处理剩余货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都表示满意和理解,连这批案件其他当事人也对俞法官竖起了大拇指,称赞他比当事人想的还周到,案件判得合法合理。在“住改房”案件数量多、范围广的时期,他还策划举行了“住改房系列案件研讨会”,研讨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住改房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的解决,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俞里江法官常说,“只要有一份责任心和不懈的工作热情,积极研究法律问题,看似平凡的案子都有不平凡的法律点”。在办理普通民事案件时,俞里江法官就是这样凭着这份责任心和耐心,让一个又一个普通案件变得不“平凡”。

  俞里江法官曾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儿媳苏某将前夫及公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由于涉案房屋属于旧村改造定向安置楼房,俞里江法官在庭审时格外用心。考虑到案件不仅涉及法律而且还有政策因素,他多次到南磨房乡政府调查取证,多次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以便查明旧村改造腾退房屋、定向安置以优惠价购买房屋的每一个小细节。在发现苏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没有任何依据时,俞法官多次向苏某释明适当变更诉讼请求更利于实现诉讼目的。但不懂法的苏某不仅不理解俞法官的良苦用心,还认为俞法官偏袒对方,并且诉讼请求一变再变。面对这种状况,俞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深入浅出地分析法理和情理,使不懂法的苏某逐渐“开了窍”,积极配合庭审。在案件宣判后,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心中的困惑,细致开展判后答疑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俞里江的追求,而面对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或规定不尽完善的现状,他总是潜心研究,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找依据。如他根据借鉴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使因招聘遭受相关损失的八名“准空姐”及“乙肝工程师”获得赔偿,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解决了法律适用难题,生动地诠释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新形象。

  这就是俞里江,他用自己的青春,践行着“群众观点大讨论”的实际成效,追求着法制的梦想;用自己不懈的工作热情和忘我的奉献精神,服务着每一名当事人;用自己幽默风趣和乐观的心态,感染、鼓舞着周围的每一个人;用自己的努力和行动,实践着法官定纷止争促和谐的光荣使命。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