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取得自治和独立地位后,必须按照市民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方式建立和发展自己的法律制度。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日益发展的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最早制定城市法典而且数量处于领先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的意大利。如1160年的《比萨城市法典》、1216年的《米兰城市法典》。中世纪后期,西欧许多城市为了维护独立地位,保护共同的经济权益,结成城市同盟。最有名的城市同盟是以德国的汉堡和吕贝克为中心的“汉堡同盟”,它包括了上百个城市。城市同盟制定和颁布要求各国同盟城市共同遵守的法律。
城市法包括以下内容:
1.市民身份。关于自由身份的规定,是特许状的重要内容,它和封建的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形成鲜明的差异。中世纪逃到城市的农奴,只要居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以获得自由,领主不得再使他们成为农奴。所以当时流行的一句谚语是:“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就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损害。”但是市民中存在着财产上的不平等,这是中世纪城市内部斗争剧烈的原因。
2.城市机关。市议会是最高管理机构,它是由行会会长和市民代表作为议员而组成;议员选举市长、副市长、监印官和征税员;议员任期两年,每年更换其中一半;议会决定税收事宜并向全体市民报告税款收入、债务消偿情况;如果有人不执行议会决议,该人依捣乱分子论罪,财产被没收,本人和家属永远被驱逐出城市。
3. 行会组织。中世纪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了防止封建主侵害,避免彼此之间竞争,维护自己利益而组建行会组织。只有加入行会才能经营商业和手工业,但入会有很严格的限制。例如,开设手工业作坊必须持有从国王处得到的执照;无手工业技术,不得开设作坊。所谓技术是指他必须是正式工匠,而取得工匠资格要经过很长的学徒期限(英国为7年),出徒后又要为师傅当几年帮工,才能升为工匠,可以独立经营作坊。行会对手工业产品的数量、质量、原料规格、生产工序,甚至生产每一件产品所需时间都加以严格规定,目的是防止同行业工匠之间的竞争。
商业行会的成员必须具有自由身份和一定的社会地位,凡农奴和学徒者不能参加商业行会,商业行会会员必须是商业道德良好的成人,不得使用任何手段与非会员合伙。商业行会会员之间平等相待相互救助,会员入会先捐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当不幸陷于贫困时,可获得救济。
4. 物权和债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动产的地位更加重要,不动产的土地也脱离了封建所有制的束缚,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和继承。城市法取消了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封建特权,如酒类专卖权等。在商品的交往中,承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契约生效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而且契约种类不断增多。
此外,城市刑法实行同罪同罚的平等原则,任何人无论身份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城市刑法,废除等级特权。城市刑法相当残酷,使用绞刑、斩首、肢解等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