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爆炸罪缘何适用了缓刑
作者:陈一凡  发布时间:2011-08-26 13:18: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刘光与其妻子马娟于2006年离婚。二人有一16岁的儿子,后来2007年12月份到2009年初其又与马娟共同生活了约一年,但是期间他们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马娟觉得双方还是不合适,便离开了刘光。期间,刘光挣的钱都交予马娟保管。马娟离开刘光后与同村王军同居在一起,刘光认为马娟把自己挣的18000元带走了。刘光和马娟的儿子去向马娟要钱,马娟只给了十几元,此时的刘光心里极不平衡。

  刘光想到这么多年和马娟走过来的日子,自己辛辛苦苦、任劳任怨,而最后马娟竟与他人私奔,还把自己挣的钱带走,对自己的亲儿子还这么无情。刘光越想越气,心想要给他们一点颜色吓唬他们一下。

  2010年2月19日午夜,刘光将自己用二踢脚的火药自制的一个炸鱼用的爆炸装置点着后扔到了王军与刘娟居住的院子里。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农家院里没有客人入住,幸好爆炸装置也没爆炸,直到第二天王军才发现此爆炸装置并报了警。

警方经过排查逐渐将刘光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并依法在刘光家搜出了30多根导火索,事后刘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3天,王军和马娟来到公安机关要求表示对刘光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同时经村委会了解到,刘光有六十余岁的父母,平时表现良好,为人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光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讲法:

  爆炸罪属于重罪,法院为什么要判刘光缓刑呢?其原因就是在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到了本案的特殊情况及判决后的社会效果。

  此案被告人刘光因认为前妻马娟与王军同居,且带走他赚的钱,而感觉心里不平衡,点燃自制爆炸装置,主要为了吓唬二人。其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又没造成严重后果。况且二被害人均对刘光表示谅解,且不要求追究刘光的刑事责任。

  同时,刘光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系家中主要劳动力,综合刘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可以适用缓刑。所以法院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