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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租庸调制制度
作者:刘瑶  发布时间:2011-08-16 11:27:02 打印 字号: | |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叫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服役全免。

  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短。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租”,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役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不再有年龄的限制。唐初施行租庸调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但自安史乱后,户籍失修,生产破坏,国家支出大增,旧有的租庸调制已不合时宜,不得不以两税制取代之。

  租庸调制破坏的原因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调制的破坏。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均田令虽然禁止买卖土地,但经政府批准,田地仍可转让,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故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赋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由此可见租庸调的破坏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

  同时,租庸调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后来不得不破坏。首先,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需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的,但到后来人民领田很多不足一百亩,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调制,有明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对国家富强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