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辩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二战以后,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
1、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在经营决策时,从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某个最优方案而放弃次优方案获得收益的机会。在辩诉交易中之所以辩诉双方愿意交易,其重要原因是在交易的条件之下,双方的机会成本是最小的。办案要讲究成本是必然的要求,尤其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来合理地运用这些资源提高效率减少所花费的成本。有些案件处理起来,三年五年、七年八年,存在着侦查难、起诉难、辩护难、定罪难等诸多问题。有时为了查清一个事实,为了严格依法办事,被告人、受害人,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都做了大量的无用功。被告人长年累月地被羁押着,受害人也不能及时地得到赔偿。任何一方都没有得到利益,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成本较高。而若采用辩诉交易,由于被告人的主动认罪,通常情况下他会被判到社区服缓刑而不是被关押在监;对于控诉方由于不需要对案件调查取证,也就节省了大量的宝贵司法资源。
2、制度需求。
经济学上有一种基本的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可以说,这一理论奠定了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同样,制度也是存在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供给都必需要有相应的社会需求,无论是由供给自行创造的,还是需求在先为适应需求而提供了供给都是如此。一般而言,对新制度的需求都起源于对现有制度下无法获取自身利益的更大规模的增加而引起的对提高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会驱使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该群体有能力在其活动范围内实现游戏规则的更新时,新的制度就会诞生并固定下来。
辩诉交易制度并非自始存在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之中,其仅仅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被大量采用的。究其原因,即在于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美国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相当完善甚至繁琐的刑事诉讼程序使法院不可能对每一案件都进行审判,如果每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求审判,法院肯定会濒临瘫痪。面对这种压力,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希望被告人不要求审判而主动认罪,但是任何被告人都没有除开道德以外的原因来主动认罪,这就与法官和检察官的愿望背道而驰,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说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需求没有得到供给。可是市场是不允许只有需求而没有供给的状况存在的。这里的需求及时一整套程序上的需求—制度需求。制度需求的存在必然呼唤着有效供给的产生。于是作为制度需求的产物----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2002年,我国黑龙江省出现了辩诉交易第一案。案件是这样的: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李某感到势单力薄,于是找来其他6人,将王某打成重伤。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公诉,但是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由于在打斗中,不知道是谁打伤了王某,而其他6人仍在逃。无法知道.但人民检察院说,反正不管其他6人找到与否,李某都要负主要责任。于是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给付王某8000元医疗费,而法院不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法院运用简易程序。法院接受了此申请,按协议判决。此案例开创了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先河。
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有所上升,使本就已经紧缺的宝贵司法资源更为紧缺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选择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加以改进或完善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