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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有体系的法典--法经
作者:杨永红  发布时间:2011-07-22 10:19:30 打印 字号: | |
  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有体系的法典-法经,是战国初期的政治家李悝,公元前455年-前395年),所著,李悝也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③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的基础上指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汉代以后历代的封建法典又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都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积极帮助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来摧毁和消灭旧基础和旧阶级”。这因为如此,加上魏国其他有关富国强兵政策的推行,据《吴国•图国》所记,当时魏国曾“辟土四面,拓地千里”,成为战国初期强盛一时的大国。

  《法经》初步确立的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锋芒指向农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当时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相当尖锐,正像《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所说的,农民一年到头辛苦劳动,连父母妻子都养活不了,起来反抗是很自然的。

  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盗”,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贼”。把《盗》、《贼》两篇放在六篇之首,表明惩治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法经的修箸是为了维护君主制度。如关于“窥宫者膑”的规定,就是从保护君主的人身安全出发,只要偷偷的往宫内看一眼,就要处以膑刑,意味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又规定“盗符者诛”,“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符”、“玺”、“法令”,都是君权的象征,因此盗符玺、议国法令,都要受到残酷的刑罚。

  法经的修箸除为了维护君主制度还同时维护封建等级制。例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就是说如果丞相受贿,要把他左右的臣属斩首问罪,这是因为刑不上丞相的缘故。又规定,大夫家里如果有诸侯应有的器物,要处以斩首之罪,而且超过一件以上的要处以族刑。可见封建等级制度是极其森严的。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