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银行转账确认单不签字并不否认汇款成功
作者:曹力 秦纳杰  发布时间:2011-07-11 12:07:5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周先生因买车到银行汇款,填好转帐单后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人员收到单子让其输入密码后,递给其一张确认单,周先生担心自己交易被骗便问,如果他不在确认单上签字的话,钱款是不是就不能汇出,银行人员回答说是的。后因周先生发现要交易的人员未按约定前来,便要求取消办理转帐业务,但却被告知钱已经转到对方的帐户,并已经被取走了。周先生认为银行是在其没有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将钱款转帐,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8万元。

  银行辩称,对方办理业务时转帐凭条上已有黑体醒目字体书面提示:“不给陌生人转帐,谨防被骗”。转帐时对方亲自填写转帐凭证,要求办理转帐业务,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时向对方作了两次风险提示。转帐业务必须由客户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完成交易,周先生在输入密码后,系统已完成交易,同时打印转帐凭条。该转帐凭条本身并非是对转帐业务是否完成的确认。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从未向周先生表示过“不签字就不能转帐”。周先生在办理业务前本有充分的时间可以向银行人员询问此事,但周先生基于事前的错误认识,在业务已办理完后才询问,其行为存在过失。根据规定,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周先生与银行之间形成汇款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由三个步骤构成,即汇款人填写汇款单、银行办理转帐业务、汇款人签字确认。本案中,周先生向银行填写的转帐条确定了汇款的内容、数额;银行办理转帐事务即提供转帐服务,此环节中需周先生输入帐户密码并按确认键方能完成;最后则由银行让周先生签字以确认服务已按约定的内容提供完毕。周先生的签字仅是对汇款服务是否符合约定内容的确认,但本身并不能否定汇款行为,因此时款已汇出,行为已完成。其中在最关键的第二个环节中周先生本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确认了汇款事项。换言之,汇款是在周先生本人的参与确认下完成的。而银行人员仅是根据周先生所交汇款单中列明的事项在电脑上进行转账操作,其操作并无错误,且在操作前银行工作人员已对周先生尽到了风险提示的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银行汇款有风险,不要给不认识的陌生人转帐,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