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样品误当新品卖也构成欺诈
作者:杨潇  发布时间:2011-06-28 14:07:0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2011年5月16日,赵某自某手机专卖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价款为3210元。购买手机后,赵某委托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手机是否使用过进行了检验,支出检测费1500元。检验结论为:送检的手机在2011年5月16日购机前有使用过的痕迹。赵某起诉要求:某手机专卖店赔付购机款共计6420元并退货,赔付质量检验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某手机专卖店称因其公司销售人员疏忽大意,导致将手机样品当作新品出售给赵某。但样品也属于正品,不是假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遵守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某手机专卖店作为产品的出售方,其公司有专门负责销售的人员,应当对产品属于样品还是新品有明确的了解,在此情况下,仍然将样品按照新品予以出售,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对赵某要求某手机专卖店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某手机专卖店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令某手机专卖店双倍赔偿赵某购机款共计6420元。就赵某要求某手机专卖店支付1500元检验费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本案中,商家将使用过的样品当做新品卖予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