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村支书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五万获刑五年
作者:郑淑君  发布时间:2011-05-19 15:39:3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周某某曾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整修该村道路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多开发票的手段,侵吞修路工程款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讲法:

  我国《刑法》第383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贪污数额五万元,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