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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
作者:单宾  发布时间:2011-05-18 15:15:21 打印 字号: | |
  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在古代许多法律规定中都有,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在婚姻成立问题上,公开肯定买卖婚姻。法律规定男方在结婚前必须向女方之父交纳聘礼和买身钱。该法十分强调签订婚约,确定了无契约即无婚姻的原则。“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不能认为是他的妻子”婚约签订后女方之父不得将女嫁与他人。这部法律一方面规定,男方只能有一个配偶;另一方面又在第145条中规定:“若自由民娶不孕之妇,无子可以纳妾,但妾之地位不能与主妇平等。”

  第二、在夫妻关系方面,法律维护丈夫的特权,妻子处于完全无权地位。例如,丈夫奸污女奴为法律所不禁;相反,“若自由民之妻与他男同寝而被捕,则应将此二人捆绑而投之河”该法第132条还规定,若有人告发妻子与人通奸,就应将妻投之河接受神判,以其死活来证明有罪无罪。此外,丈夫还有权将妻子交予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充当债奴,用以偿还其所负之债务。

  第三、在亲子关系中,法律给家长很大的权利,子女必须绝对服从。例如,家长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有权剥夺其子的继承权;对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但可依法将子女出卖为奴,如果儿子殴打父亲,依法割去其双手。收养问题在法律中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四、在婚姻关系终止问题上,法律规定对男女双方是不平等的。例如,自由民可以离弃其未生子的妻子,但要给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和返还其嫁妆。如妻子存有外心,处世浪费,使其丈夫蒙羞,夫可将其离弃而不给任何费用,或者将其降为家中女奴,另取他妇。相反,妻子只有在事实上已被丈夫抛弃时,才准许提出离婚。在丈夫被俘时,妻可再嫁,但必须以财产不足维持生计为条件,一旦丈夫被释回家,妻仍归原夫。妾的权利更无保障。如未生子,女主人可以将其出卖。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