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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作者:郭思媛  发布时间:2011-05-13 17:24:15 打印 字号: |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国人民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强力保障,但是也一直在实践中充满着争议。在20世纪的大部分岁月中,它是引发美国无数司法争端的主题,导致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尖锐分歧。“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就是众多争端之一。

  布兰登伯格是美国俄亥俄州三K党(Ku Klux Klan)的一个首领,他在1968年通过电视传媒召集地方三K党成员,在电视上辱骂黑人和犹太人,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些报复行动。我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他被指控违反了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该法禁止任何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的主张。据此,俄亥俄州法院判布兰登伯格1000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这名三K党首领以《组织犯罪防治法》违宪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69年6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的全体一致得出裁决,推翻了州立法院的原判,并认为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具有违宪性质。裁决书指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不允许政法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张暴力或主张不遵守法律的言论,除非该言论是以煽动他人“即刻”地违法或产生“即刻”的非法行动为目标,而且该主张的确可能会煽动或产生这种“即刻”的违法行为,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或惩罚。联邦最高法院要求言论不但相当可能导致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须相当明显和严重,政法才能采取限制言论的行动,这一裁决修正并正式确认了霍尔姆斯大法官1919年首次提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检测标准。

  该案也引起美国法律界对于“言论自由”界限的争论,国家权力与言论自由之间既冲突又和谐的关系重新被审视。美国著名法学家欧文•M. 费斯就其所保持的“自由左翼”立场曾说过这一段话:国家既可能是言论的敌人又可能是言论的朋友;国家可能做一些破坏民主的事情,也可能做一些推进民主的极好的事情。充分表达了美国司法界关于国家权力与言论自由的矛盾心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