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误拿他人电脑包知晓后拒绝归还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黄桂臣  发布时间:2011-04-18 17:10: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被告人阎某于2009年4月23日,乘坐青岛开往通化的旅客列车,上车后将自己的随身携带的装有“IBM”笔记本电脑的黑色电脑包放在第15号车厢靠近第16号车厢连接处双排坐席上方的行李架上。因车内旅客拥挤,阎某到15号与14号车厢连接处站着。列车运行到禹城后阎某发现自己的电脑包不见了,寻找中发现斜对过第9号坐席上方行李架上有一黑色电脑包,阎某误以为有人移动了自己的电脑包。遂又回到上述连接处吸烟。列车快到德州站时,阎某拿下电脑包准备下车时发现不是自己的电脑包,他背着此包找到列车员请求帮助寻找自己的电脑包。但是,并未向列车员说明现在背着的电脑包是误拿别人的。当列车员帮其在原置处后面找到电脑包后,阎某更没有将误拿的电脑包放回原处,而是一起拿到车门处准备下车。之后,失主陈某得知自己的电脑包被人拿走便追至车门处,向列车员询问是否看到背着电脑包下车的旅客,经列车员指认阎某背着电脑包。陈问阎时,阎某将自己的电脑包让陈辨认,当陈发现阎某腿后挡着的正是自己的电脑包并向颜索要时,阎与陈争执不给,后被乘警依法传唤,陈的电脑包内装有“东芝”牌笔记本及配件鼠标、外接软区、U盘各一个,共计人民币5725元。

  法官说法:

  对于阎某的行为,存在三种认识:一是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当阎某发现误拿他人电脑包且又找到自己的电脑包不予归还,便构成盗窃罪;二是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当其误拿未归,并非秘密窃取,之后的被索要不归还,属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三是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在认定其故意非法占有行为的同时,认为在行进的列车上,有列车员和乘警在此,不能认为此包已被阎某实际控制,只要没有下车就存在着被抓获的可能。

  实际上认定阎某犯盗窃罪是正确的。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盗 窃罪和侵占罪的取得方式,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阎某误拿不还,显然不存在代为保管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物等前提条件,因此,不是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认为阎某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错误在于扩大了旅客对自带物的监控范围,同时也不符合铁路列车对旅客财物监控现实。就旅客列车上物主的控制范围,一般共识是旅客置放行李的位置范围。由于个体旅客的置放行为已将行李及位置特定化了,不经其旅客允许,是不能移动原位的。否则,将会由于放置的位置不同、行李外形或内装物相似甚至相同,而失去旅客对自己行李的监控。

  此案的发生正是因为失主睡觉此包处于失控状态,才使得阎某误拿没受阻止。而之后的背包到列车连接处等候下车,更是远离了失主的控制。至于列车员和乘警,事先无从知晓阎某行为的违法性,列车上也不能做到对旅客及财物的监控。因此,无论是失主还是列车工作人员而言,对于此包都是失控的,而控制此包的只有阎某。只是发现二人争执,乘警前来处理争执导致真相败露,后经查证才挽回失主损失。阎某的误拿与小偷的秘密窃取,在行为上极为相似,客观上都是在失主睡觉等不防备的情况下取走财物,只是阎某误拿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当其找到自己的电脑包不归还失主的电脑包时,其主观上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持有失主的电脑包不归还便不是误拿了,而是秘密窃取所得。最终,法院以阎某犯盗窃罪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个从误拿到非法占有的变化,不仅让阎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醒着人们乘车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钱物,同时,万不可“抖机灵”,耍小聪明,否则,回家的路将变得很漫长。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