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庭外和解被告付款前请三思
作者:许? 陈聪慧  发布时间:2011-04-12 09:31:0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应诉后,双方均表示愿自行协商,原被告约定“被告给付货款后,原告放弃索要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并办理撤诉”。被告在未与承办法官沟通的情况下将货款直接给付原告,但由于和解协议仅为口头约定未制作书面协议,原告拒绝履行并坚持诉讼请求。后经法官与原告沟通,原告最终履行了和解协议。

  法官提示:

  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依约履行协议。为了减少上述争议的出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建议原被告有和解意愿时可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种情形是原被告申请法院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根据上述条款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可相约至法院,依和解协议制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文书,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权益;此外如果和解协议内容具有即时履行性,原被告双方也可相约至法院,在承办法官见证下履行和解协议,及时解决纠纷。第二种情形是原被告希望私下和解。

  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出于多种因素考量,不希望法院过多介入和解过程。然而和解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民事权利义务的再次设立与确认,建议也应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制作书面协议,细化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且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一方面确保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一方面也可督促双方履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