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它公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2007)二中执字第800号
  发布时间:2011-03-22 13:37:45 打印 字号: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天一秀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运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和北京麟德中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天一秀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北京市延庆县西屯村南头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块,使用权面积37243.05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786.03万元;保证金393015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1年3月22日(2007)二中执字第800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赵楚

  联系电话:87553337

  传真电话:87553304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