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小雨是某院校大专二年级学生,2010年通过网络认识了赵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1年,赵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过程中趁办案人员不备脱逃,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赵某脱逃后,公安机关找到小雨,告知她有赵某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不要给予帮助,小雨置若罔闻,分几次给予赵某2000多元,并以自己的名义为赵某租房。后二人在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小雨也因涉嫌窝藏罪被公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法官讲法: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明知是犯罪的人”指行为人已知道被包庇的人犯有罪行。这里的“明知”应包括“应当知道”的意思,即虽然犯罪分子没有告知其犯罪行为,但从言谈举止中可以判断出其犯罪的,应认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
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有两种表现:一、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这是指将自己的住所、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