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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海外贸易立法
作者:蒋怡琴  发布时间:2011-03-11 14:44:08 打印 字号: | |
  清政府在对外贸易上实行的闭关政策被认为是近代中国落后的原因之一,但清朝的海外贸易立法实际上经过了禁海——开放——闭关3个阶段,它的这种发展又是与当时政治、经济环境密不可分的,并对当时的政治、经济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清朝的海外贸易在康熙年纪也曾有过一时的繁盛,但最终还是陷入了闭关锁国的深渊。

  清朝初年,为了阻断沿海地区与台湾抗清力量的来往,曾多次颁布禁海令与迁海令。顺治十二年(1655)颁布禁海令,规定存板不得下海,违者按通敌罪论处。顺治十八年(1661)、康熙元年(1662)和十七年(1678),又三次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立斩,致使海外贸易遭到彻底禁绝。

  康熙二十二年(1683)收复台湾后,开始解除海禁,允许出洋贸易,派遣多名要员前往浙江、江南、福建、广东四省勘沿海开界,并设立广东(广州)、福建(漳州)、浙江(宁波)、江南(云台山,今连云港)四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但是没有统一的海关法规,税率也各有不同,其中浙江和广东海关可以接待外国商船,其他则主要管理国内沿海贸易。四大海关垄断海外贸易,海关实行的税制和全国关卡相似,均由少而稳定的“关税定额”和关税增加的主要来源“关税赢余”两部分组成。在此之后,各海关尤其是粤海关的“关税赢余”的增长都非常迅速,可以反映出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外患已平,内忧亦定,康熙帝实行的许多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的政策渐次生效,中国传统社会迎来了最后一个太平盛世——“康乾盛世”。

  康熙五十六年(1717)再颁禁海令,停止与南洋的贸易,并严禁卖船给外国和运粮出口;违者,造船人与卖船人皆立斩。如出洋人留在外国,要将知情同去人枷号三个月,并行文外国,将其解回立斩。外国的商船也需由地方官员严加防范。

  乾隆二十二年(1757),因英国通事洪任辉案及其显露的其他问题,只许广州一地通商,取消了其余三个海关。外国商船只能至广州港停泊交易,由粤海关对外国商船征收船舶税和货税,总称关税。当时严格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同时,清朝还规定,在广州进行的中外贸易,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垄断代理商行“十三行”进行,由它充当外国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包销进口商品,代缴关税,采购各类出口商品。十三行行商既是外商在华行为举止的保证人,也是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人,外国商人的一切政令要求也由行商传达。十三行还在广州城外开设“商馆”,供外商作为来华贸易的办事处和住所。

  清朝逐渐形成海关垄断海外贸易的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规范贸易、加强税收、巩固海防的需要;二是自给自足重农抑商、君主专制、以天朝上国自居的传统;三是统治者自身的控制欲、对新奇洋货和海关关税的私欲、身为满人“异族统治”的不安全感等。而这种垄断局面下国家对海外贸易的控制之严,政治对商业活动的影响之大,一方面或许增强了国家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力,也增加了税收;另一方面增加了商人的负担,遏制了正常的自由的对外经济活动。可以说清代对外实行的仍是一种闭关锁国的政策,总体是不利于海外贸易的发展的。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