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盛怡和”案件首批受害人案款发还的公告
“中盛怡和”案件(杨永、陶洋、章超、屈艳芳、郭瑞庆犯非法经营罪)中首批受害人案款发还工作将于近日开始,为保障案款发还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案款发还范围
本批案款发还范围限于本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受害人。未列入本批次发还的受害人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另外发还。
二、案款发还金额标准
案款发还以受害人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础,具体以本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受损额为准,按比例发还。
三、案款发还的时间和地点
案款发还的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24日,3月28日—31日,4月11日—14日;每天的发还时间为上午9:30—12:30,下午13:30—16:30。
发还地点为本院第二审判区。为保障案款发还工作的有序进行,本院已对相关事项做出具体安排。请领款人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案款(每天领款受害人安排见附件1,发还地址见附件3,请登录北京法院网查询,网址为: http://bjgy.chinacourt.org)。
四、领款人必须携带的证件和资料
领款人在前来领款时必须携带能够证明其受害人身份的证件和受损金额的材料。这些证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人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购买人系军队人员的,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购买人系外国公民的,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3份。
2、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3、股权回购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4、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3份。
5、个人股权证确认登记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6、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7、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携带购买人本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各3份、购买人本人的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的原始材料(上述2—6项)原件和复印件3份、购买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购买人委托他人领款证明(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请登录北京法院网查询,网址:http://bjgy.chinacourt.org)。
五、案款发还程序
1、领款人在本院第二审判区西门安检大厅接受安全检查、初步核对身份和材料。请领款人事先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
2、领款人进入本院第二审判区西门接待大厅领取号牌,等待按号牌顺序领款。
3、领款人被叫到号牌后,按工作人员指引到指定地点核实身份和其他相关材料,核对无误的,领款人递交上述材料复印件后,前往发还组领取款项并在收据和发还笔录上签字;核对不一致的,到咨询组咨询登记,另行解决。
六、注意事项
1、领款人在领款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后附的受害人领款日程安排以确定是否在本批发还名单之中。为了保证各受害人领款的顺利进行,对不在当天发还名单中的受害人我们将不予接待,请予谅解。
2、领款人必须按要求带齐全部证件及资料,伪造证件及涂改资料的一律不予发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了方便受害人并保证受害人资金的安全,本批受害人案款以现金支票的方式进行发还。因现金支票具有“无记名和见票即付”等特点,故领款人在领取支票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并切勿污损折弯,否则会影响支票的兑付。
4、领款人领取现金支票后,请于10日内前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北京方庄支行支取现金(银行地址及乘车路线见附件4,请登录北京法院网查询,网址:http://bjgy.chinacourt.org)。
5、领款人须遵守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领取案款后应当迅速离场,避免影响他人领款。
6、如遇特殊问题,由工作人员登记在案另行解决。
7、望发还名单中的各领款人相互转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案款。
8、发还工作的咨询电话是010-87553198(工作时间:9:30-11:30、13:30-16:30)。
二○一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