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先生去一家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楼里。当李先生购物回到停车楼取车时,发现自己的汽车门锁被撬,放在汽车后备箱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被盗。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购物中心赔偿修车费630元、价值750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800元的松下数码相机一台、误工费5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730元。购物中心认为自己的停车楼是为顾客免费提供的,没有保管贵重物品的义务,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李先生物品丢失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所致,购物中心不应赔偿。因此,购物中心要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购物中心赔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630元、误工费300元。
法官讲法:
李先生的车辆停放在购物中心管理的停车楼内,双方就车辆的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先生的车辆在购物中心保管期间被损坏,购物中心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因此,购物中心应当赔偿李先生的修车损失及车辆送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但是,李先生在存放车辆时没有将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等物品交给购物中心的停车管理人员;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李先生与购物中心没有就车内物品形成保管合同,因此,购物中心没有为李先生保管车内物品的义务。法院判决购物中心赔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630元、误工费300元。
其实,此案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商家,购物中心提出其为顾客提供的是“无偿”的停车服务,那么,其是否应当对车辆行使保管责任呢?购物中心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是以顾客在该中心进行消费为前提的,可以说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事实上,这项停车费用已经计入了顾客的消费成本,因此,购物中心为顾客提供的停车服务还是有偿的,只不过这种有偿不是表现在直接收取车辆保管费用的形式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分为有偿的和无偿的。同时,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有偿保管对保管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而无偿保管时,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如果是保管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购物中心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