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二十五年前购房合同的真与伪
作者:孙永欣  发布时间:2011-03-04 15:25:25 打印 字号: | |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处处充满了意想不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好了,房价也越来越贵了;法律完善了,大家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了,凡事都要讲证据了。赵华购买并一直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子突然有人来要回去,她拿着二十多年前的购房合同找到了法院,请求辨别真伪。

案情简介:

  位于东城区一个小院里的两间房子,原为赵华与王文英共同购买,一人一间。1983年,赵华与王文英之子刘良签订协议,将王文英所有的一间转让给赵华,合同上有刘良代签的王文英的名字,并盖有王文英的名章。当日赵华支付王文英买房费人民币130元整,王文英把房屋交付赵华一家使用。由于当时文革刚刚结束,国家正处于恢复阶段,房管局不给办理房屋的变更手续。1987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房产证时,王文英已搬走多年,赵华与其失去联系,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成,房产证上载明房屋仍是赵华与王文英两人共有,由赵华持有。2008年王文英以房产证丢失为由,到房管所补办了房产证。自此赵华得知情况后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1983年10月15日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两间房屋都归其所有。

审理情况:

  王文英认为,诉争房屋至今为二人共有,她从未与赵华签订任何关于转让房屋份额的协议,也没有收到过赵文英给的130转让费。她不认字,也没有名章,转让协议是儿子刘良所写,她并不知情,也没有授权,故不同意赵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与赵华提供的1962年王文英购买讼争房屋时《房地产登记声请书》上加盖名章核对,该名章与1983年购房协议上的名章一致,故签订协议时,赵华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系王文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讼争房屋已由赵华居住使用20余年,王文英从未过问过,因此法院确认涉讼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法官讲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华与王文英于198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也就是说卖房王文英知不知情,是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时间不能倒流到二十多年前,法官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案件的事实。其一,王文英的儿子刘良承认他和赵华签订了协议,而且他所述的事实经过与赵华的基本一致,可以证明赵华陈述的真实性。其二,虽然王文英一味否认她对这件事情知情,是儿子自作主张以她的名义卖的房,她不会写字,也没有名章。但赵华提供了1962年王文英购买讼争房屋时《房地产登记声请书》上加盖的名章,经鉴定与购房协议上的名章一致,也恰恰证实了王文英的说法是不真实的,另一方面也使赵华在签订协议时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系王文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三,1983年双方签订协议后,赵华在此居住使用了20余年,王文英从来没有过问过,1987年赵华办理房屋过户却联系不到王文英。2008年王文英以房产证丢失为由,到房管所补办房产证时,也没有和赵华联系。

  从以上几点事实可以认定,1983年的刘良和赵华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王文英的想法可以理解。原来130元卖掉的房子,现在能卖几十万,这种利益的差距会给人带来心理上的严重失衡。而且,当时签订协议后没有进行过户,就存在侥幸心理,想否认二十多年前的协议。但是,民事交往中看重的是诚实守信,不能因为利益的驱动而失去了诚信,这种行为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