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很简单,被告冯某向原告姜某借款1万元,并答应不久还钱。双方是朋友关系,所以未打欠条,仅约定“今后有钱就还”。后姜某索要,冯某均以手头没钱为由未归还。庭审中,双方对借款事实均予认可,但对于“今后有钱就还”的认识不一。该案最终判令冯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借款一万元。
法官讲法:
“今后有钱就给”的表述从法律定性上说,属于对还款期限的约定,即履行期限。履行期限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今后有钱就还”仅是表达了还款的意思,对于期限约定则不明确,因此姜某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