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警现场目击判断的证据效力有多大?
作者:房海强  发布时间:2010-12-03 16:09:38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回放

  2010年3月18日,武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执勤交警发现,在该路口将武某拦下,欲对武某进行处罚。该路口没有安装“摄像头”等交通监控设施。武某认为其当时不存在闯红灯的行为。在听取了武某的申辩后,执勤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向武某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对武某处以罚款200元,并对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3分。武某不服将交警大队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在公安交通执法这种比较特殊的行政管理领域,违法驾驶往往是瞬间发生,不留痕迹,通常可以是执勤交警当场发现、当场处理。本案中,执勤交警依据其观察到的事实当场认定武某驾驶机动车在红灯禁行时继续行驶,对此武某未有充分证据反驳上述违法事实,也无证据证明交警滥用职权。所以,对执勤交警的事实认定,法院应予采信。法院判决维持了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官提示

  在原告与执勤交警“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并认定事实。相关法律授权交警对交通轻微违法按简易程序处理。除非,原告可以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推翻被告的举证,否则,原告将承担败诉后果。如果原告可以提供以下证据,一般不适用“警察证言优先”规则,一是警察当时不可能亲眼目睹的证据;二是警察故意滥用职权的证据;三是交通监控技术设施等证明原告是否“闯红灯”的证据。

三、法条链接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