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见义勇为人的损失由侵权人赔偿,特定情形下受益人补偿
作者:高旭  发布时间:2010-11-16 15:00: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周某酒后驾驶汽车,因违章行驶,朝在绿灯时行走的王某开去,行人钟某眼疾手快,奋力推开王某,在此过程中,钟某被蹭伤,花去医疗费600元,而肇事司机周某当场逃逸,不知所踪。钟某向王某提出给付医疗费,而王某认为虽然钟某是为了救自己而受伤的,但是损害是由开车人周某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故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经法院判决,王某补偿钟某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但其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是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王某作为受益人,在导致钟某受伤的侵权人周某逃逸的情况下,应当应钟某请求,给付适当的补偿,这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王某并没有过错,故其所给付见义勇为人钟某的钱是补偿,而非是赔偿。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