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本村张某某等人在平谷区大兴庄镇某饭店喝酒时,因让酒问题发生口角,罗某某在该饭店门口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被人劝离。后来,张某某与其兄张某某、妹夫杜某某等人到大兴庄镇大兴庄村罗某某承包的蔬菜大棚院内找到罗某某,并与罗某某及其儿子罗某某、妻子赵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罗某某持木椽将被害人杜某某头部打成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近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重伤,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为何作出以上判决呢?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但是,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负有一定过错,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