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口头答复可以起诉
作者:房海强  发布时间:2010-11-01 14:59: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处针对于西通的多次询问作出口头答复: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期间,暂停审批专利事务所。于西通诉称,其拟发起成立合肥华信专利事务所,其多次去信和打电话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处,询问何时开放审批专利事务所,均被告知目前处于改制期间,暂停审批,具体到何时开放审批不能明确。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整小组)办公室《关于请求审批<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的函的复函》的规定,专利代理行业的脱钩改制工作应于2001年6月30日结束,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开放审批专利事务所。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答复均是不开放审批,致使其专利事务所无法成立。于西通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不开放专利事务所审批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复违法。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的口头答复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认为其答复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可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国清字[2000]4号《通知》及清办函[2001]11号《答复函》的有关规定,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成立新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停止相应的资格认定。在国家清理整顿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对其申请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审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答复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于西通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说:

  一般认为,行政指导以非强制性为特征,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服从有任意性,这是就原则而言的。实际中,往往由不得相对人的任意选择,行政机关以其法律上的权限为背景,要求相对人必须服从其行政指导的情形普遍存在。规制性行政指导具有权力规制代用物的特征,虽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直接处分,但也会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本案被告暂停审批的答复构成了原告向地方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障碍,行政许可的正常程序不能启动,原告对被告的答复(“不申请的劝告”)已没有服不服从的选择权,实际上必须服从,否则,即使申请也要被驳回。因此,对实际中存在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规制性行政指导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这种行为是可以起诉的。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