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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发生后如何维权
作者:陈金生 刘巨田  发布时间:2010-10-21 15:10:10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回放 

  张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七日游,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将随身携带的装有松下牌摄象机一台,(价值7800元)、现金人民币12000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的背包丢失。虽然在旅行社积极协助下,张先生回到家中,但是张先生仍然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在旅游中丢失的物品。由于旅行社拒绝赔偿而发生争执。

  二、法官说法

  张先生的行为不符合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的法律规定,无法认定张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旅游者将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的,旅行社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例中,张先生的物品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也就是说,在张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即丢失的物品是在张先生本人的保管之下。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发生丢失后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所谓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了保护旅游者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按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暂行规定》的规定,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据此,如果张先生随身携带的物品确实丢失,则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三、法官提示

  (一)旅游纠纷的处理方式

  1、在旅游中发生纠纷后,旅游者可先与组团旅行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再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五种维权方式:一是与旅行社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旅行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四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维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旅游者无论采取何种维权方式,都需要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1、提供发生侵害的事实。要客观、真实、全面的表述事情发生的经过,受到侵害的程度及后果。

  2、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包括: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如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等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如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符的证据、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及相关的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3、提出赔偿的要求及主张。旅游者在提出赔偿要求时,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要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承担的比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主要依据。

  另外,对于涉及游客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纠纷时,建议采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旅游投诉时效为60天,按照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