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因未婚夫讨厌狗,找不到领养人的李某不得不忍痛割爱,将自己养了两年的爱犬遗弃。被遗弃后的狗性情乖戾,某日,将原李某的邻居邓某咬伤,花去医疗费500元,邓某找到李某索要赔偿,而李某则称这条狗早已不属于自己,故自己也不应再为此狗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院判决,李某应赔偿邓某医疗费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虽然李某已遗弃了爱犬,但作为原饲养人,其仍应对爱犬在被遗弃期间的侵权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