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宋万忠  发布时间:2010-10-09 10:49:2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赵西娜原是车饰公司的一名职工,于2010年3月1日正式离职并解除了劳动关系。车饰公司负责发放工资的李某未及时从原有的工资存档名单中及时删除赵西娜的工资名单档案,又因赵东娜和赵西娜名字相近,李某误将赵东娜的843.04元工资打入已辞职的赵西娜的银行账户。公司称,曾多次以电话方式、下达书面通知等方式请被告尽快到公司办理退回误发的工资款事宜,但赵西娜一直未退款,故起诉赵西娜返还工资,并支付为寻找赵西娜而引起的误工费、车费、餐费100元。

  赵西娜辩称,公司是将该843.04元打入自己的银行卡,但因自己一直在外工作,未在家居住,故未能及时接到电话和书面通知,现在该843.04元一直在银行卡中未支取。因自己没过错,所以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调解,赵西娜返还公司700元。

  法官释法: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外一方受有财产损害(若一方获有利益,但另外一方并没有因此受到财产损害,则仅是反射利益,此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3.一方受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原因。

  若受益人为善意的,仅就现存利益受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受返还或偿还价额责任并得主张因取得该利益所指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以及对受领物所指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医药、饲养费)及有益费用。

  若受益人为恶意,应将受领时所得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物权法》第242—244条)。这是对恶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义务。所恶意,指受领人于受领时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或其事后知道无法律上原因;若其事后知道的,以其知道时为分界线,前后分别适用善意、恶意受领的规则。恶意受领人对所受利益的不存在是否有过失,在所不问。

  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的情形:1.赵西娜受有财产利益;2.另外一方公司受有财产损害;3. 赵西娜受益和公司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原因。对于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即赵西娜应当将843.04元返还给公司。但公司因此索要为寻找赵西娜而引起的误工费、车费、餐费100元则没有法律根据,毕竟不当得利制度并没有惩罚的功能。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