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赃车”并非“二手车”,倒卖赃车也犯法
作者:李华锐  发布时间:2010-09-16 11:33:1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李某与赵某原系狱友。出狱后,赵某贼性不改,仍在做盗窃机动车的行当,而李某则当起了黑车司机,同时兼作二手车倒卖,一直以来二人关系甚密。2008年底,一朋友给李某打电话,欲买一辆便宜车。李某与赵某联系后,分别于2009年2、3月份,连续两次将赵某(已判刑)提供的“光车”以低价出售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侦查、公诉、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均不认罪。

  法院最终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罪认定的难点和关键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其所倒卖的车辆为赃车?本案中,李某向耿某出售赃车的地点为离自家不远的桥头,且该车没有任何手续和证件,用行话说是一辆“光车”。在李某被抓获之前,赵某以再次因为盗窃机动车被判处刑罚。综上,可以推定,被告人对所倒卖的二手车车系“赃车”的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

  其倒卖行为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被告人李某倒卖赃车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也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虽李某本人拒不承认,但这并不妨碍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上,在一连串扎实证据面前,李某终于放弃了侥幸心理,认可法院的判决,认罪伏法。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