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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作者:董晶晶  发布时间:2010-08-27 17:19:02 打印 字号: | |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党派矛盾斗争的产物。该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更是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份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为此,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放委任状。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共和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共和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首席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的全体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任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是有权得到补偿的;但是,他却又说,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它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除对极少数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外,只能审理上诉案件,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是同宪法相违背的。最后,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