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先生是上海某公司的卡车驾驶员,2010年1月份,驾车运送货物。行驶途中,突然从公路一旁杀出一自行车横穿马路,张先生赶紧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猛打方向盘。结果是自行车被避让过去了,但由于车速太快,方向盘打得也比较大,使得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右侧陷入松软地带,挂车的右边轮子陷了进去,造成车子倾斜。张先生为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向公司求助。收到求救信息后,公司的值班负责人及时和当地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用吊车将卡车恢复了原状。张先生返回上海后,整理相关的理赔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理由是张先生采取用吊车的自救措施,这种方式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的,故引发纠纷。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张先生等采取的自救措施是否得当。事故经过中,该车驾驶员张先生由于避让骑车人驶入路边松软地陷入泥中,并未接触他物,更谈不上倾覆,保险标的(车辆)无损失,仅发生施救费用。而依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解释:倾覆是指由于被保险车辆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行驶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况。而张先生的车辆在当时并没有发生和条款相吻合的任何一种情况,该车出险后并未发生损失,只是右侧车轮陷入泥中造成驱动力分配不均,车辆无法行驶。这种情况下该车只需牵引即可恢复行驶能力,而客户接受了整车起吊这样明显不必采用的施救措施,产生大笔施救费用,致使自身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此次的意外事件都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看,用吊车施救的方案虽然可行,但却不是合理且必要的。
我国的《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施救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担相应的费用。
因此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切不可实施盲目或过度的施救措施,否则保险公司就会拒赔。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应该拨打保险公司24小时报案电话,把出险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其次,如果对所施救的方案不能确定是否是必要且合理时,应将实施的方案告诉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再进行操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