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郑先生为即将结婚的女儿买了一辆轿车作为嫁妆,没成想上路第二天就被公交车撞坏了车后部,郑先生遂将公交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但因不满足请求车辆贬值的条件,在法官的释明下,郑先生撤回了该部分诉讼请求。
郑先生诉称,2010年5月中旬,其为即将结婚的女儿购买了一辆轿车。刚申领完牌照上路,即与一辆公交车相撞,造成车辆右后尾灯、后杠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公交司机负全部责任,郑先生无责任。后因修车花费修理费1930元。因车辆才购买一天,且是为给女儿做嫁妆使用的,郑先生认为公交公司应在修理费之外赔偿其部分车辆贬值损失。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为达成一致意见,郑先生将公交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1930元、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被告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均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后在法官的释明下,郑先生意识到请求车辆贬损并不符合要求,遂撤回该部分起诉。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郑先生修车费1930元。
法官释法: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大多数案件都要遇到的赔偿项目之一。但由于对于贬值的概念理解不清,当事人或者在不应当请求的情况下请求,白白浪费诉讼费,或者在可以请求的情况下不请求,导致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请求车辆贬值损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主要是看受损车辆经修理后能否达到原有的使用状态。具体说来,分清其损伤部位和程度,掌握修理情况和使用年限,就可以大致准确地判断出贬值损失的存在与否。
首先,受损部位对于一辆机动车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来说至关重要。如果是车体框架或者承载结构受损,那么必然会造成贬值损失;而如果只是车灯、车门等部位受损,一般就不会造成贬值损失。其次,在确定了受损部位后,还需要进一步对车辆受损程度进行确定,主要可以通过修理金额和修理明细来考虑某一受损部位是否已经修复。最后,还要考虑车辆的使用年限,由于车辆存在强制报废,因此贬值损失应当在报废年限期间内计算。
在本案中,郑先生的车辆虽然符合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使用年限,但事故只造成其车灯和后杠的损坏,修理时也只是更换了车灯和后杠,修理后的车辆完全可以达到原有的使用状态,故不符合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