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以被打要求赔偿为由,向他人勒索钱财获刑
作者:郑淑君  发布时间:2010-07-15 11:42: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8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后互殴。2008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倪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等物,在平谷“馨园洗浴”门外,以解决打架一事为由,将许某某拽上事先准备好的汽车,拉至平谷“星宇科技”公司外马路处,逼许脱掉衣服站在车外,并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许某某勒索人民币4000元,后许某某托朋友将1900元交予倪某某,并许诺次日交齐剩余的2100元,后倪某某将许放走。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将敲诈所得钱款已退赔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倪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且能够积极退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讲法: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倪某某以自己被打为由,向许某某勒索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索要4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同时在这4000元中,有2100元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此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手持砍刀、命被害人在寒冬脱光衣服站在车外的行为貌似抢劫中的暴力行为,但是被告人没有用砍刀实施伤害的暴力行为,仅是以手持砍刀的行为对被害人构成一种威胁,令被害人害怕,以行为告诉他“如果你不能满足我的赔偿要求,我就有可能对你实施暴力”,从而向被害人勒索钱财,故倪某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敲诈勒索。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