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携带砍刀抢夺 三被告人以抢劫罪被判刑
作者:宋春雁  发布时间:2010-07-12 15:09: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被告人付某,23岁,系平谷区某村农民;被告人靳某,17岁,系平谷区某村农民;被告人杨某,17岁,系河北省三河市某村农民,三人同在一个饭店打工。2009年9月的一天夜间,付某提议去抢劫,然后付某伙同靳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持刀到平谷区东寺渠大桥南侧,冒充公安人员以查暂住证为名,抢劫两事主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付某还分别伙同靳某、杨某于2009年7月到9月间,驾驶两轮摩托车,携带砍刀,先后5次到平谷区主要街道抢夺女事主的挎包,共抢得手机4部,价值人民币3050元;现金人民币27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靳某冒充公安人员实施抢劫,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付某、杨某、靳某携带砍刀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考虑杨某、靳某犯罪时未满成年,且杨某帮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对杨某、靳某减轻处罚。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2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靳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讲法:

  本案中三被告人冒充公安人员抢劫行为应定抢劫罪,但三人携刀抢夺的行为仍属于抢劫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三被告人携带砍刀抢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故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