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1月1日,代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搭载殷小姐在路上行驶时被高先生驾驶小客车撞伤。二人认为自己新年第一天就被车撞不吉利,预示着这一年都不顺利,故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保险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赔偿医药费之外要求支付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000元。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二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起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0年1月1日,代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载乘殷小姐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机场辅路西侧时被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撞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高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二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门诊治疗,二人均诊断为软组织损伤,高先生为代女士二人支付了医疗费。
代女士及殷小姐认为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预示着一年不顺利,故要求高先生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000元。
被告高先生对赔偿无意见,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
法官释法:
身体的损伤常常带来精神的痛苦,为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比较典型,不可能预先规定统一的计算公式来确定赔偿数额,只能是由法官根据个案的情况斟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赔偿精神损害的前提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二原告的伤情均为软组织损伤,不符合法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 所谓“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会预示一年不顺”只是二原告的迷信思想,不能够作为法院支持其请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