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使用他人废弃银行卡,贪小便宜吃大亏
作者:张璇  发布时间:2010-06-30 09:24:5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2010年4月初,旷先生妻子在路上闲逛时捡到一张被梁先生废弃的银行卡并带回家中。4月11日,旷先生持该银行卡到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邮局自行存入2000元,本想打算连同卡里余额一同消费,但之后因不知银行卡密码一直未能使用该卡。虽旷先生现仍持有该银行卡,但因该卡非其本人所有,银行不允许其取出已存入的2000元。旷先生后通过邮局找到该卡原主人梁先生的联系方式,但至今未能与梁先生取得联系,故将梁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00元。

  本案开庭过程中,法官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出发批评教育旷先生拾遗自用反自误的行为,后以旷先生撤诉方式结案。

法官点评: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旷先生起诉的案由即为不当得利,虽其存入梁先生银行卡的2000元无法取出造成了自身损失,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梁先生并未因此取得不当利益,首先,旷先生自行决定将2000元存入已被梁先生废弃的银行卡内,梁先生对旷先生损失并无过错;客观上,旷先生因无密码及梁先生身份证明取出卡内款项,其仍持有梁先生废弃银行卡,也无证据证明梁先生已经获得该笔款项,故梁先生并未取得不当利益,故其要求梁先生返还不当利益无法律依据。

  在此提醒公众,捡拾到银行卡等金融凭证时,应交至银行卡所属的有关金融机构或派出所,而不应贪小便宜占为己有,否则吃亏的往往是自己。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