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娟与于龙都是八零后,两人从小青梅竹马,女孩儿长得漂亮,小伙子长得帅。2006年12月28日,王娟披上洁白的婚纱,携手于龙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一年后,双方的女儿于洋出生了。但没想到的是,女儿于洋出生后,王娟和于龙的感情出现了危机,且在双方父母的介入下,两人的感情一度降到冰点。
2008年7月8日,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王娟与于龙解除婚姻关系,女儿于洋由王娟抚养。本来王娟与于龙都想取得女儿的抚养权,但考虑到王娟作为母亲,具有于龙不具备的细腻和耐心,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于龙作出了让步。但出人意料的是,仅仅3个月后,王娟又起诉至法院,以没有工作、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判令女儿于洋由于龙抚养。庭审中,于龙拿出证据驳斥了王娟无力抚养孩子的说法。承办法官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同意将于洋变更为由于龙抚养。
后因探望于洋的问题,双方矛盾再次尖锐起来。2009年2月25日,王娟带领其弟弟等亲属十余人闯入于龙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于洋抱回其家中,并在抢孩子的过程中,将于龙的母亲致伤。经过这次冲突,这对本来是从小就熟识的家庭,从此结下了不小的仇恨。在抢孩子事件发生5个月后,王娟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由其抚养女儿于洋。庭审中,双方的情绪极为激动,一度出现不文明的用语。但这一次,王娟的诉求没有再得到支持。法院考虑到王娟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且频繁变更不利于于洋的健康成长,判决驳回了王娟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父母与孩子永远是血脉相连,这一事实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改变。夫妻缘尽人散是无奈的事,但孩子是无辜的,双方在离婚后分歧再大矛盾再深,但在孩子的问题上应该好好商量,相互配合,否则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法律是严肃的,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案中的女主人王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意义,但她心中法律意识淡薄,为实现看孩子的目的,强行带人闯入前夫家,抢走孩子,并打伤孩子的奶奶;同时,王娟没有考虑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频繁的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视法律为儿戏,最终其诉讼请求也失去了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