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9年9月的一天,伴随着机器嘈杂的轰鸣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大北关村的旧小学终于完成了使命,在尘土纷扬中轰然倒地。大北关村村委会启用了新的小学,于是将这一座有着二十多年“教龄”的旧小学拆除了,但没有想到的是,从该所旧小学身上拆除的五架铁柁竟然引发了一场官司。
2009年10月16日,村民张瑞茂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购买了从村旧小学建筑上拆除的五架铁柁,并将该五架铁柁拉到了其弟弟家的西房山处。几天后,张瑞茂又与村委会达成协议,解除了原先签订的铁柁买卖协议,当张瑞茂想把铁柁返还给村委会时,却发现买的五架铁柁不见了!原来在张瑞茂拉回铁柁后一个漆黑的夜晚,另一村民张振申偷偷地将这五架铁柁拉回了自家的果园中!这五架铁柁着实让张瑞茂找了很久,但终于在张振申家的果园中找到了。当他十分气愤的质问张振申时,不料张振申却振振有辞的说:铁柁是我拉的,但我是为村民主持正义,这铁柁是村里的公共财产,见者人人有份,你买铁柁也侵犯了我的权益!张瑞茂好言相求,但不见效,终于一纸诉状将张振申告上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振申将其拉走的铁柁予以返还。
庭审中,张瑞茂强调其与村委会已经解除买卖协议,其有义务将铁柁返还给村委会。张振申则辩说既然已经不存在买卖协议,那你张瑞茂就不是合格的权利主张人,要铁柁可以,但不是由张瑞茂要,让村委会来问我要!庭审现场,张振申情绪激动,不肯作出丝毫让步。承办法官后去大北关村村委会作了调查,核实张瑞茂所说属实,于是及时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振申返还给原告张瑞茂铁柁五架。
法官讲法:
本案的法律适用:村小学拆除的建筑材料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代行使管理职权。未经村委会的同意,村民无权直接占有从学校拆除的铁柁。村委会与张瑞茂协商将铁柁卖与张瑞茂,且张瑞茂已将铁柁从学校拉走,因此张瑞茂已经取得了对铁柁的所有权。后村委会与张瑞茂协商解除铁柁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在铁柁返还之前,张瑞茂仍享有对铁柁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张瑞茂对铁柁享有所有权,是合法的权利人,而张振申对铁柁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故张瑞茂有权要求张振申返还铁柁。
本案的启示:第一,公民个人维护权利应当有理、有节。从村小学拆除的建筑材料虽是村集体公共财产,但村委会已经作出了处分,如果村民对该处分有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应直接将处分的财产直接拉至自己家中占为己有,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第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问题时,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委会作为合法管理人,在买卖从村小学拆除的建筑材料时,应当考虑通过公开的方式,公平竞价,让村委会的处分行为处于每一位村民的监督之下。这样,村委会既赢得了信任,村民之间也赢得了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