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一起因迷恋网络引发的悲剧
作者:白雪英  发布时间:2010-06-13 10:40:01 打印 字号: | |
  这是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父亲为人厚道,母亲勤劳朴实,儿子生龙活虎,女儿活泼可爱。在2006年11月11日之前,一切都是那么平静,也许也可以永远这样平静下去,但是就在那一天,一切都改变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不复存在,这场悲剧让人不忍回顾。

案情回放:

  张某的儿子小强(化名)只有14岁,是某中学的学生,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儿子迷恋上了网络游戏,而且经常为此而逃学,父亲为此事绞尽脑汁教育儿子,但收效甚微。 11月11日张某吃饭时喝了半斤白酒,又开始劝儿子,但小强仍然不听,和母亲争执起来,竟然将母亲推倒在地。小强一怒之下写下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字条,还对张某说:“你签字吧,签了字,我们就谁也不认识谁了,谁要是再管我,我就砍谁。”说完,儿子突然从院子里拿起了一个镐把,声称要打断自己的腿,张某一把夺过来朝儿子抡了过去,一下打在了儿子的后脑勺上,当时小强就倒在了地上,大脑一片空白的张某走过去了,又用镐把朝儿子的头部打了几下。最终,小强因被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其子发生矛盾后不计后果,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讲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但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害人是张某的亲生儿子,张某主观上只是想教训一下儿子,并无杀害儿子的故意,这也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14岁的少年从此离开了这个世界,一个幸福的家庭也随之消失,多么令人惋惜,这难道不是人间悲剧吗?这难道还不能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吗?希望通过此案能够对同学们及你们的家长起到警示作用,远离网络的危害,不要再让悲剧发生在我们任何人的身上。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