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大学毕业生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获刑
作者:郑淑君  发布时间:2010-05-26 10:51:3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被告人李某毕业于北京体育大学,上学时系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经朋友介绍来到平谷一建筑队干临时工,收入很低。2007年6月2日下午18时许,李某到一农村商业银行的自动提款机,持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取钱,取完钱打印凭条时,其意外的发现从凭条出口出来一张农商行的凤凰卡。当时李某还天真的以为是自己运气好,取款中奖了送银行卡呢,就把卡拿走了。其越想越好奇,后于当日晚上22时许,又持此卡来到自动提款机,用初始密码一试,发现其中有6000元人民币。直到此时,李某才意识到这不是什么中奖,肯定是有人取钱时失误把卡塞进了凭条出口,没能及时弄出来,直至李某取款打印凭条时,卡才被凭条顶出来。此时的李某非常矛盾,觉得应该把卡还给失主,但是想想自己给人打小工,一个月也挣不了几个钱,面对这从天而降的6000元的诱惑,他矛盾了。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他想反正也没有人知道钱是被他取走的,他觉得这是老天给他的恩惠,不能浪费了这个机会,所以在这个十字路口,他走错了,他将卡内的5000元取走了。殊不知,李某在做这一切的时候背后一直有一只机警的眼睛在盯着他,他的所有行为都被监控录像给录下来了。后李某又换过工作,没有固定住所,在公安一直找不到他的情况下,将其列为在逃人员,在网上通缉,后李某被抓获。近日,法院对李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审理,鉴于李某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好,最终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讲法: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案被告人李某持他人信用卡取款,符合该条规定的第(三)项,即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李某作为一名大学毕业生,应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应该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会幸运的避开法律的惩处,面对强大的就业压力,应该通过正当的手段,多途径的逐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不应该贪图蝇头小利,触犯刑律。人生会有很多十字路口,包括李某在内的每个人都一样,应该正确选择前进方向。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都应该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一时贪念触犯了法律,毁了我们的前程。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