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持刀入室去盗窃 拒捕伤人成抢劫
作者:宋春雁  发布时间:2010-05-26 10:49: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刘某于2009年7月15日凌晨,手持杀猪刀,翻墙进入平谷镇贾各庄村某院的北房室内,欲行窃时被事主王某夫妇发现,刘某即手持杀猪刀对二事主进行威胁。后王某与其搏斗时,刘某用刀将王某右颞部划伤,后被王某当场制服。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翻墙入户进行盗窃,在被事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刀对事主进行威胁并致伤,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鉴于其抢劫未遂,且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故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元。

法官讲法:

  这是一起典刑的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姚学谦